《关于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1 23:50:15


  2012年4月9日,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

  第二条 ,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