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诉讼管辖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19-08-03 03:14:15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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