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判决

发布时间:2020-12-19 16:33:15


,发包方通过招标与建筑商签订一份施工造价合同(即“白合同”),背地却又压低价格与建筑商另签一份合同(即“黑合同”)。几年后,发生纠纷的双方各拿一份合同走上法庭。4月24日,湖北省襄樊市首例建筑业“黑白合同”案,经枣阳、。,拿“黑合同”对抗的建设单位被判令支付对方19.4万余元工程款。

  1998年12月,zz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zz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枣阳市xx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半个月后,zz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xx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zz公司获知后,当即向xx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xx信用社未予答复。

  1999年1月,xx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xx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年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同时被评定为襄樊市优良等级工程。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最后决算时,对依据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黑白合同”哪个有效?2005年4月,。,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2005年12月27日,。

  xx信用社上诉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撤销原判。襄樊中院依法裁决维持一审由xx信用社偿付zz公司剩余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优良工程奖的判决;改判xx信用社支付zz公司前期投入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共计赔付zz公司19.4万余元。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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