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发布时间:2020-09-16 16:19:15


  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就主债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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