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假投资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1-16 03:10:15


  以香港投资公司名义与政府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之后,以发包工程合同为诱饵,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68.5元人民币。2月24日,,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各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各2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2003年1月12日,籍贯贵州的韩某某代表香港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瑞昌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生产、销售芯片《投资项目协议书》,决定在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开办企业,并授权委托瑞昌人王某某等人负责企业前期的筹建及签约等事项。2003年3月18日,法人营业执照》,同月25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的个人印章。后韩某某、王某某等人未按《投资项目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注册资本,,虚构工程项目,隐瞒注册资本未到位、工业用地未划拔等事实,先后与上海、湖北、福建、,以及其个人签名盖章的虚假工程发包协议,并出具了盖有 ,以收取工程合同履约金、工程施工合同定金、工程合同押金等名义,共收取人民币65.8元。此款被韩某某、王志明等人挥霍一空。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以发包工程名义,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虚构工程项目及开工时间等事实,以单位名义签订虚假工程发包协议,骗取集体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