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B与被上诉人徐D借款及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

发布时间:2019-09-08 14:29:15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B,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B,男。

  委托代理人李C,男。

  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D,男。

  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河南义仁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锐,河南蓼阳律师事物所律师。

  上诉人新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B因与被上诉人徐D借款及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徐B、上诉人徐B及其委托代理人李C、宋承致,被上诉人徐D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伟、朱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E

  审 判 员 林E

  审 判 员 李 F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彭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