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31 19:17:15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受害学生一方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教育界、法学界对此争论激烈。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 年2 月26 日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范围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受害学生在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后,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受害学生死亡的,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