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发布时间:2019-08-29 01:27:15


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外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该条并没有将经济损失限制在物质损失之内,也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之外。笔者认为,这是立法的本意。

,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不仅仅是物质损失,对非物质损失,同样应予以赔偿。2001年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扩大到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等违反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那么刑事犯罪中的交通肇事案件、故意伤害案件、故意杀人案件、强奸案件等也涉及到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也就是说,根据该解释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无一法官适用上述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予以保护,,,尤其是大多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将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