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分析

发布时间:2020-04-13 10:54:15


  精神损害赔偿应该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原因分析,主要出于人格尊严、行使责任等方面来分析。

  将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之外,与立法原意相悖,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一、,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应予全面保护。

  宪法第38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所侵犯的客体,也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以上种种法律,都是为了让公民权得到最全面的保护,如果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却不能得到国家救济,明显与立法原意相悖。

  二、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后,同样还应承担其对被害人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刑事责任是犯罪分子对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犯罪分子对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者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例如,刑事诉讼法第 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且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如果犯罪分子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都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将显失公平。

  三、不能仅因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未列举被害人享有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就否认该项权利的存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旨在程序上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维护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实体上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当事人享有自由处分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事权利,不能只因刑事诉讼法没有列举,直接将其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