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4-26 03:12:15


侵害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人格权于出生时取得,死亡时消灭,是基于人的生存而存在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等等均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是以权利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等全部人格利益。它普遍存在,是各种具体人格的抽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一般人格权的范围会更加广泛,内涵也将更加丰富。具体人格权就是法律对具体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对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婚姻自由等具体人格利益做了专门规定,体现为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侵害行为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导致权利人遭受精神痛苦。对于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权利人应获得赔偿金,而对于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给予财产赔偿,这既是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符合民法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对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很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意见的解释》中作出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乃至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予以法律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审理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触电人身损害等纠纷时已得到了实际运用。即使如此,也明显不足以保护丰富多样的人格利益。我国现阶段立法针对人格权作出的规定尚很不全面、体,例如:,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将火化场电话号码错印为某市民住宅电话相同的号码。此后,某居民家经常接到要求派灵车的电话,严重干扰了该居民的正常生活、休息,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居民被侵害的权利属于人格权范畴,但法律对其属于何种具体权利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人格权利,今后应借鉴先进国家的做法,尽可能对具体人格权的范围作出全面。明确地规定,并加大对具体人格权范畴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