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

发布时间:2020-07-23 15:32:15


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理应成为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量刑上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告人承担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审判工作的难度,便于被害人诉讼。为此,必须对我国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修改,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

  (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对时间的限制会更加严格,如果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大小和赔偿的数额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确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势必会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不利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也限制了被害人的举证时限,实则危害其实体权益。因此,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以后,直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