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25 09:14:15


  核心提示:“同命同价”,是指人们的生命健康尊严等人身权利,应当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因为其是农村居民或是城镇居民,而有所不同。

  “同命同价”,是指人们的生命健康尊严等人身权利,应当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当因为其是农村居民或是城镇居民,而有所不同。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就是要求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其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应当相同,而不是数额相距甚远。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由于“户籍”一直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所以最高院“人损解释”被认为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渊源,而备受质疑。

  按天赋人权理论,在自然法则面前,人人生而平等,其生命健康尊严并不应因其身份、地位、权利、住所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亲情依赖、痛苦感受、生命健康减损等身体本身方面,人的感受也都是一样的。所以,以户籍住所不同而区分人的感情感受不同,是毫无道理的。因此,“同命同价”应是人类生死尊严平等的最直接的体现。于是,人们寄希望《侵权责任法》能更正最高院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此作了呼应,但并不彻底。仅限于同一侵权行为,仅针对死亡赔偿金,而且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忽略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问金等,而且给“不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留下了可以操作的法律空间。“同命同价”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那么,该如何理解“同命同价”问题,“同命同价”又价指何处呢?

  因人身造成损害一般会造成两种损失:一是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一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1、对于“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因人人生而平等,其生命、尊严、健康、自由等并不因为其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或者是因其职业不同等而有任何高低贵贱之分。同时,人类生命无价,尊严无价,健康、自由无价。因此公民因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受损而造成的在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损失,应当“同命同价”。2、对于“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应根据受害人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予以赔偿,谈不上“同命同价”问题。这也是“平等的相对性”理论的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0条、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的生命、健康等身体本身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指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关于人类身体肌理、心理、精神等方面的损失;而公民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的身外财产损失,一般是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以及随身携带物品比如交通工具或通讯工具等因同原因力受损而造成的损失。

  另外,就最高院“人损司法解释”中“居民”的理解,并没有指明就是“户籍”,而强调的则是个“居”字,也就是以实际居住地(也就是实际生活、经营、生产、消费的生存环境)作为人损赔偿标准的身份判断标准。这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