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误工费篇

发布时间:2020-03-22 21:00:15


  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

  误工费属于交强险11万伤残死亡赔偿额度内的赔偿项目,由于其最长误工期限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误工收入证明人为作假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误工费通常也是原被告争议最多的部分。

  举证

  误工时间:交通事故伤者的误工时间,通常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确定,这样就存在有的伤者为了在诉讼中争取到更多的误工时间,托医院的关系延长病假条时间。在此情况下,,在此准则中,对人身损害的各个部位及相关误工时间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果病假条超过了此标准,还应按标准执行。在伤者一次手术和二次手术的中间期间,应视具体恢复及身体情况,适当延长或者缩短误工期,而不应统统计算为误工期间。

  有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做伤残鉴定的同时,也会出具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那么应以鉴定结论更准确地确认误工时间。例如,笔者在遵化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中,其他伤者都做了伤残及误工时间的鉴定,唯独有一个伤者故意不让鉴定机关作误工时间结论,其受伤部位在肘部鹰嘴处,,伤者主张的误工期限却是事故发生直至定残前一天,约半年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提出申请作误工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鉴定结论的伤者误工期间不可能超过3个月。最后,,。

  误工标准:根据最高院解释,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标准按伤者单位证明确定。这里也存在人为作假的情况,例如找并不存在的公司出具证明,或者按较高工资水平出具证明,或者在单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单位还证明伤者误工期间无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伤者的单位登记情况、单位性质、事故发生前是否连续纳税等提出相关异议,例如在工商网上没有基本信息的单位,就没有误工的证明力;国家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务员系统,一般很少扣除伤者工资,单位出具证明就存在作假可能;伤者误工工资标准超过纳税起征点,却不能提供法庭其连续纳税的凭证,也不能说明误工损失的真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