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的普通赔偿项目­之护理费的计算

发布时间:2020-03-21 12:48:15


  护理费是指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从时间和产生前提上,可以将护理费分为两类:一是医疗护理费,即在治疗期间受害人因就医和恢复而需要进行护理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二是残疾护理费,即在治疗终结后受害人因伤致残需要进行护理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护理费体现方式有两种:一是护理人误工费,这通常是亲属为护理受害人,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而发生的误工损失;二是雇佣费用,这通常是为护理受害人而雇佣护工或保姆,所支出的劳务报酬。

  依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要根据护理人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对护理人的收入状况,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的或雇人护理的参照当地同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对于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来具体确定;对护理期限,是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则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不超过二十年的合理期限;对残疾护理,应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护理期限如何认定?

  护理期限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受害人是否需要护理,另一是如何确定护理受害人的合理期限。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人身损害解释》对护理期限是以“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其时间标准;当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要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不超过二十年的合理期限。则对于“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残疾护理的合理期限的时点判断,由于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可以医院诊断或鉴定机构的意见为重要参考,但同时也必须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

  案例一:原告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47天,医院出院诊断为“该病人胸椎骨折、右锁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颅底骨骨折、颅内出血、周围性面瘫、神经性耳聋等;建议继续神经营养及时治疗,佩戴支具4个月,需要有人陪护(住院期间有人陪护),定期门诊复查,适时取出固定物”,医院病假条载明原告需休息共215天。,认定护理期限为47天加上医嘱休息215天,共计262天。在该案中,因医院诊断明确了受害人在住院期间及休息期间都需要护理,这为认定护理期限提供了重要依据。

  案例二: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出院时,医院诊断证明为“全休一月,病人无法活动,需护理”。,认定原告住院后的护理期限应为一个月。在该案中,也是以医院诊断作为认定护理期限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