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合同中如何实现动产浮动抵押?

发布时间:2019-08-21 16:44:15


[案情]

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由于产品畅销,欲扩大规模,于2004年12月15日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贷款抵押协议,约定: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金额100万元,月息为890,服装公司提供一套从国外引进的汾、。,产线和工厂仓库中的原料和产品为抵押。银行同意仓库中的原料和产品可以正常流转,但服装公司必须保证仓库中存有一定数量的上述原料和产品。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了登记。之后,银行向服装公司支付贷款100万元。

3个月后,银行发现服装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仓库中的原材料等物品出多入少,于是立即采取行动一方面派两位职员马上封库,不许产品和原材料运出仓库,另一方面通知服装公司要求其或者归还贷款或者另外提供相应的资金作为担保。但服装公司表示既没有能力还款也没有能力再提供担保。,要求以服装公司提供的流水生产线和工厂仓库中的原料和产品进行优先受偿。

[争鸣]

原告银行提出,本行与服装公司签订贷款抵押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提供一套从国外引进的流水生产线和工厂仓库中的原料和产品为抵押。我行同意仓库中的原料和产品可以正常流转,但服装公司必须保证仓库中存有一定数量的上述原料和产品。但是目前服装公司严重亏损,在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本行要求以其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被告服装公司提出,本公司确实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抵押合同,但是本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因此抵押条款无效。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的抵押类型——动产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都可作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浮动抵押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抵押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该条的具体含义如如下: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定应当采用书面协议方式。二、适用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三 动产抵押标的物限于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这些动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

动产浮动动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物权法》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由此可见,尽管浮动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标的的权利,但并非等同于其可以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任意妄为。而是应将这种自由处分限定在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中,以正常经营活动作为平衡抵押权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浮动抵押权的实现,首先,浮动抵押权抵押物的确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谈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 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 当事人约定的买巩抵押秋田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其次,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经审查符合实行条件的,应做出施行浮动抵押权的决定,同时发布浮动抵押权开始实行的公告和查封抵押人总财产的公告,并指定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抵押人总财产。

本案中,对于抵押贷款合同的效力,抵押贷款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同时,浮动抵押已经经过了当地工商管理局登记,浮动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

对于浮动抵押权实现的条件,《物权法》第193条规定: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服装公司经营严重恶化,可能无法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情形发生时,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服装公司另行提供担保,在服装公司不能追加担保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服装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在服装公司表示无力归还贷款和本金的情况下,,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