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故意不登记造成损失应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1 19:00:15


  ★事件

  2004年9月3日,章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刘某同意借款,但要求章某提供抵押,章某便让自己的朋友李小良以私房作为抵押,李小良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借款抵押协议,并约定第二天就去办理抵押登记。可第二天,李小良却未去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干脆避而不见。2004年12月,刘某便向章某索还借款,章某还了5万元,之后便下落不明。刘某要求实现抵押权,李小良以抵押未办登记为由拒绝刘某的请求。。要求李小良赔偿其因李小良故意不办理抵押登记而使其遭受的损失5万元。

,李小良与刘某签订了抵押协议,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但李小良故意拒绝办理登记,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李小良赔偿刘某的损失5万元。

  ★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李小良与刘某签订了抵押合同,依法本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但李小良却故意规避法律,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刘某的抵押权不能实现,从而造成了5万元的损失。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李小良应当对自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赔偿受害人刘某的损失5万元。(周星宇万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