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2 10:08:15


  核心提示:期货经纪合同的基本原则,不但立足于调整作为期货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期货经纪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适用于期货经纪合同的订立、履行,甚至于合同相关纠纷的解决。具体而言,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强调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在民法上,诚信原则被称为帝王条款,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而期货市场的高风险性更要求期货市场参与者遵循诚信原则。在期货经纪合同关系中,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经纪公司在与没有交易经验的客户签署合同时,如果没有提示客户交易风险,就要对客户在期货交易中出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期货公司能够证明客户已有交易经历的,应当免除其责任。

  2?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履行附随义务,都应继续履行,对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后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整个期货行业层面上看,我国期货市场在经过长期的清理整顿后,尽管近两年市场规范化程度确有明显提高,但市场诚信观念离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要十分重视期货市场诚信文化的建设,培养诚信、规范、法制的先进文化,形成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使其成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二)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原则。

  在期货经纪关系的建立中,当事人一般是按照格式化的条款作出约定,但格式化条款并不能取代当事人的合法约定。首先,如果格式化条款不够齐备,对某些方面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则允许双方协商补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情况下,这些约定应当是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最直接遵循的规则。发生纠纷后,这些约定也应成为处理他们之间纠纷的依据。其次,格式化条款只是期货公司事先为所有客户预先制定的,其前提是客户条件本身的无差别以及客户需求的整齐划一。实际上,不同客户的资信状况是不同的,其对期货的投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期货公司针对不同客户群提供差别服务,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以对期货经纪合同的格式化条款进行修改。再次,不管是对格式化条款的补充还是修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是合法的约定,否则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当客户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无论如何,期货公司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允许客户开新仓。

。原期货合同指引所包含的期货经纪合同标准文本在效力上具有实质上的强制性,除非有理由且经过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其条款;而且个别合同条款本身不够科学,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的自主经营。比如,原合同标准文本规定对所有客户采用统一的开户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排除了当事人约定的可能性,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也不利于经纪公司合理控制风险。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决定改变包括“期货经纪合同文本核准”在内的七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将七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管理。依据上述决定,此后中国期货业协会将负责期货经纪合同的审批管理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制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参考文本是行业参考性规范,不具有强制效力,各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加以修改。相应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4月23日和5月14日分别下发的《关于中国期货业协会承担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备案审查职责的通知》、《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文本改变管理方式后有关问题的函》,中国证监会已将经纪合同文本备案管理工作移至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制订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只需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三)风险和利益相一致原则。

  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交易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因自己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期货市场上,不应当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的客户和投资者。

  风险和利益相一致原则在期货侵权纠纷以及无效合同纠纷中的体现就是过错与责任相一致。比如,如果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联系。比如,混码交易的法律后果应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期货公司单纯混码交易,真实将客户指令入场成交,没有对赌、私下对冲行为,可对期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客户的亏损不应让期货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