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的受理法院

发布时间:2020-07-23 14: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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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 “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