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费”事情不大意义不小

发布时间:2019-08-19 22:12:15


  即将照进现实的行政强制法有诸多亮点。这个小小的‘保管费’的负担义务,从当事人转移给行政机关,别看事情不大,但‘人情味’却十足。

  在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草案还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时限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另外,草案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8月31日工人日报)。

  说实话,即将照进现实的行政强制法有诸多亮点。强制前的听证、论证或许是其中之一,但笔者并不看好。因为,听证制度在我国众多领域早已引进多年,真正让百姓感到满意的却不是太多。窥诸于现实,大到公权部门的火车票、景点票价,小到关系百姓民生的水价、天然气,上涨前又有哪一个不“认真”听证的?但现实却是,次次听证次次涨,。

  前一段时间,某城市组织自来水涨价听证会,与会听证代表18人中竟然只有1名代表表示反对。公众当然不是傻子,。也说明好的听证制度落实到现实、惠及于民生之难。过度寄托希望于一个不痛不痒的听证规定来保障权利,既不现实也过于天真。

  笔者倒是感觉该法中最大的亮点在于,草案第二十六条有关查封、扣押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另外,草案还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由行政机关承担。除了有明确具体的查封、扣押期间以外,更人性化的处理在于——今后行政机关将完全负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费。

  千万别小看这一条款。至少,如果这项规定一旦照进现实,广大司机们因扣押车辆而不得不向交警部门缴纳的保管、停车费用,就无形中豁免了。再联系到一些地方城管执法人员的胡乱查扣摊点物品问题,这个规定无疑会让城管执法人员相对谨慎许多。

  人性化的条款还在于,行政机关真正“放下了架子”。过去行政机关处于执法者的高位,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习惯于“冷硬横”,动辄随意地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尤其是极易给当事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而这个小小的“保管费”的负担义务,从当事人转移给行政机关,别看事情不大,但“人情味”却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