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管

发布时间:2019-08-18 18:47:15


如何租用银行保管箱
  北大路读者吴先生询问:他有一些贵重物品需要保存,不知福州市有无商业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答复:福州市区各商业银行都已开办保管箱业务,租用程序为:(1)提交身分证明(身分证、户口簿、军人证等);(2)选择保管箱型号;(3)签订租约并缴付租金、保证金;(4)数码摄取个人影像和加密;(5)授权他人开箱的,必须由租用人携同被授权人一同来柜台办理相关手续;(6)家庭基本户(定期存款3万元以上)租用保管箱,可得到免收租金和保证金的待遇。
 

所谓银行保管箱,实际上就是银行设置的为客户安全保管重要物品的固定设备。

    银行保管箱业务的出现已有180多年的历史。1813年,德国人在法兰克福创办了世界第一家保管箱公司--欧罗亚银行设备系统公司。在中国,40年代的上海就有过保管箱业务。近年来,随着公民隐私权观念的觉醒和安全防范的需要,银行保管箱业务在国内迅速崛起。

    东西少了怎么办

    银行的保管箱可谓壁垒森严:钢筋水泥浇铸而成,防爆、防磁、防水,全天24小时有经警持枪守卫,开箱时需银行人员和客户各持一把不同的专用钥匙方能开启。然而,万里总会有一,如果客户一旦提出保管箱内的物品少了,银行怎么办?

    法律对保管箱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银行与使用保管箱的客户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确定的。有的银行与客户签定的是保管合同,有的是租赁合同,仅两字之差。其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临时取得保管物的占有权。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可是,银行并不能控制保管箱的占有,也不能决定保管箱的开启,银行也不能确切知道保管箱内到底存放着什么东西。这样看,保管箱合同应为租赁合同,不是保管合同,银行不负有必须完整返还原物的义务。因为银行不能实际占有保管箱中的物品,也不清楚被存放的物品,所以不能要求银行承担保管物品“东西少了”的责任。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东西没了银行就全然没有责任。作为合同的一方,银行应当保证保管箱的保安设备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公认的标准,如果因为保安设备失灵,而导致保管箱被抢劫或被盗,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银行还要保证按照约定的程序开箱,如果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章程的规定检验开箱人的身份就协助开箱,银行也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