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10-11 11:37:15


  核心内容:票据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保证行为,设置的目的既为追加票据的信用,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票据保证债务相对于被担保的票据债务而言,也应具有从属性。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但有关民法上的保证从属性的法律效果在票据保证中是否皆能得以体现呢?其实并非如此。

  从中国《票据法》有关票据保证的规定来看,其从属性体现的并不明显。除“保证”一词的含义因在民法上已予界定,从而其从属性由此有所体现外。从属的特性仅能从《票据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中隐约显现出来。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对该条但书,学者多称之为票据保证“形式上的附属性”的佐证。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该条规定,学者多认为这是票据保证从属性的体现之一,即所谓保证人的债务与被保证人的债务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同的。持票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权利时,也可以向保证人行使,保证人不拥有先诉抗辩权。

  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保证人的债务在种类上和数量上决定于被保证人的债务也是票据保证从属性的体现。认为这一体现形式并非自中国《票据法》的规定所能必然得出,而是学者自国外有关立法例和学说推至的。从国外有关立法例来看,有关票据保证的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例皆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许多学者正是以上述规定作为票据保证从属性立法依据的。中国《票据法》虽说无同样的规定,但从其与国外立法例的相通性来讲,作同样的解释当无问题。

  不过,中国《票据法》既然是在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又不作同样的规定,当有弱化票据保证从属性的立法意图。基于票据保证的从属性,产生法律效果有: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消灭,票据保证债务也归于消灭;持票人怠于为权利保全手续,致使被保证人因而免责的,保证人的责任也随之免除;票据保证人不得援引民法上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这已如上所述;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免除作成拒绝证书的,其免除的记载对票据保证人也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