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3-28 09:41:15


  我给你钱,你帮我买瓶水,这样就算形成了一个口头合同。可见口头合同在生活多么常见。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口头合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口头合同的认定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下不适合使用口头合同?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口头合同的必备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二、口头合同的认定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口头形式的合同认定主要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

  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应认定合同成立。

  三、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综上所述,口头合同的必备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