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例-对外债权的追收

发布时间:2019-08-20 09:37:15


  1996年7月25日揭阳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揭阳市化轻物资总公司(下称化轻公司)发行一年期的短期融资债券1000万元。广东证券公司揭阳营业处(下称揭阳营业处)受化轻公司的委托,总承销化轻公司债券1000万元。揭阳营业处与广东国投下属的分支机构金融部于1996年7月29日签订了一份分销债券协议,委托广东国投信托金融部分销发行化轻公司债券。随后,广东国投即将其分销的债券对外销售并将分销债券所得款项共1000万元汇付给揭阳营业处。债券到期后,广东国投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债券本息合计1104.45万元。但揭阳营业处向广东国投支付580万元后其余的款项未能支付。广东国投破产后,根据清算组申请,广东高院向揭阳营业处发出《偿还财物通知书》,要求揭阳营业处向广东国投清算组偿还1148万元。揭阳营业处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化轻公司于1996年7月发行的1000万元短期融资债券未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手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确认无效。由于债券已实际对外发行销售,故债券到期后债券发行人化轻公司应向债券持券人兑付债券本息,同时本案债券的代理发行人应知道该债券属于违规发行,仍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为其代理发行债券,依法应向债券持券人承担连带的兑付债券本息责任。广东国投在债券到期后向债券持券人兑付债券本息,由此广东国投取得了相当于债券持券人的地位,其依法可向本案债券的其它债务人主张要求清偿垫付款的权利。揭阳营业处是化轻公司债券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发行人,故广东国投选择揭阳营业处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偿还垫付款的责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广东高院裁定揭阳营业处应将尚欠广东国投垫付的款项1148万元本息偿还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