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签订商铺合同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17 10:22:15


合同,房管所,当事人,甲方,签定,应当 关于重新签订商铺合同问题

  我是深圳龙岗区的,我已和乙方私自签定了合同。但因乙方需要办理工商牌照,需要我提供房管所的房屋租凭合同书,我打算把旧的合同回收,按房管所的合同重新签定。但房管所的合同里第五条.租凭期内甲方负责支付房屋租凭税收及房屋租凭管理费.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法定应由甲方支付的税.费,如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代扣代缴的须进行补充约定)

  我和乙方私自定立的合同是注明(租金是不含税价,如有关部门检查需办理出租手续等应交缴的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手续。

  房管所的合同背面有补充约定内容项,请问我能否在补充项里注明租金不含税,一切税费由乙方缴纳?

  总觉得我的补充和第五条有冲突,请教大律师们我应如何签定才能让一切税收由乙方支付呢。谢谢!

  律师回复解答:

  协商修改第五条。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