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遭辞退 仲裁索赔单位举证

发布时间:2021-02-02 01:40:15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情介绍:

  今年2月,赵女士因辞退等事宜与原工作单位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辞退决定,支付去年年底的双薪、福利费、加班费。而单位则在提交给仲裁庭的答辩状中称:从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赵女士在工作时打私人电话70多次,。同时,,故不能享受年底的双薪待遇。

  经查明: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女士月工资为4000元,如申诉人工作、出勤符合被诉人规定的基本要求,在单位工作已满一年,单位应在该年度十二月份支付给申诉人双倍月薪。2010年12月25日单位给公司员工发放双薪后,单位又对在职员工发放福利费2000元,但均未支付给赵女士。2011年1月4日,公司以赵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了辞退赵女士的决定。

  在本案中,单位之所以不支付赵女士2000年度的双薪、福利费并于2011年1月4日辞退了赵女士,其主要理由就是赵女士在上班打了70多次私人电话,。因此,。但是在仲裁庭审中,单位却始终未能提供有关能证明赵女士在上班时打了70多次私人电话的相关证据。据此,单位辞退赵女士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故仲裁委员会裁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于2010年度的年底双薪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赵女士又按合同工作、出勤符合了单位的要求,因此单位应当支付。赵女士所提出的支付福利费的请求,由于单位已向其他职工支付了该笔款项,故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单位应向赵女士发放。

  本案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对之进行举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4月30日的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有可能的话,让职工签名确认。这样,一旦单位与职工就违约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发生争议,单位对此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