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之变更

发布时间:2019-08-09 06:22:15


  1.合同主体变更

  2.客体的变更

  3.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内容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形式

  法定变更

  合同约定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均须经保险人审批同意,并出立批单或进行批注.

  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中止

  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得发生而使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付保险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止.根据有关规定,被中止的人身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

  一,人身保险合同主体

  1)当事人

  2)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3)保险中间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

  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有履行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人.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参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人.保险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等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的主体对象.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三)保险公佑人

  保险公估人是受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等进行鉴定,勘查和评估的机构.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当事人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和保险合同有效期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