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的转让变更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4 20:45:15


  矿业权又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所谓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所谓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45、46条和《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种例外的情形表现在: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稀缺性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不过《物权法》并没有对矿业权的转让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作为特别法的《矿产资源法》已经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变更、流转作出了严格规定。《矿产资源法》第3、6条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等等。

  而允许转让的例外规定体现在《矿产资源法》的第6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根据其规定,其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审批机关: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二、转让探矿权条件: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

  三、转让采矿权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4、。另外,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4、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6、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果是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在满足了上述条件之后,受让方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才有效,但是有一点必须指出,其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只是一种用益物权,而非所有权,否而是无效的,要恢复原状。

  因此在白家峁的矿业权纠纷中,三兴煤矿从双勇煤矿手中接下白家峁村的村矿时,该矿的性质已经改变,这是没有效力的。在该案中,村集体转让的,不再是承包权了。村矿的采矿人,已经变更为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其经济类型,也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是几个来自太原的“煤老板”,“集体”性质已不复存在。所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时正确的:确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作出的变更违法;撤销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作出的采矿许可证,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排他性的占有权;

  (2)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3)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工作区及相邻区域通行,架设供水、供电、通讯管线;

  (4)优先取得工作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工作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5)取得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

  (6)依法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的出让金;

  (2)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3)接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不得以探矿为名擅自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采矿活动;

  (5)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