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保费对投保人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9-08-22 14:49:15


  导读:预收保费是目前许多保险公司的做法,即保险人先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后签订保险合同。这样就存在一个很大的法律漏洞,在保险人向投保人交付正式保险合同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常发生纠纷。理论与实务界亦就预收保费对保险人责任影响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保险人应参考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我国保险立法应予完善。

  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大多通过保险代理人展业,代理人常在收取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的同时,收取相当于保费金额的费用并向投保人出具收据。在此之后,而在保险人向投保人交付正式保险合同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对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常发生纠纷。理论与实务界亦就预收保费对保险人责任影响问题存在分歧。其争论焦点在于:1.预收保费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已成立?2.保险人预收保费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一方面,预收保费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另一方面,预收保费后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应参考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我国保险立法应予完善。

  对于预收保费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接受的,意味着保险人与投保人已经达成保险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成立了保险法律关系。至于书面保险合同未签订,也只是要立即签署的时间问题,不能认定双方未成立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别人寿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进行分析。在人寿保险实务中,由于后付式保险存在着各种营业风险,国际惯例一般实行“保费提前缴纳的原则”,且《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在这一立法例下,如不允许保险人预收保费,会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风险。因此,在人寿保险业务中,不能仅仅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就简单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由于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因此,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出具保费的收据,无论在收据上是否注明将签发的保险单号,均应视为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保险合同成立。

  笔者认为,判断保险人预收保费的行为是否能说明保险合同成立,应明确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而保险人接受投保人预付的保费是否属于以行为作出承诺?

  首先,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在收取投保单的同时,即收取相当于保费金额的费用。其中,投保人交付填写好的保单的行为属于投保人作出的要约行为。单纯的交付保险费行为,并不具有以行为作出要约的法律性质,因为单纯的交付保费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对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