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赔不赔 车主起诉承保公司 应得能得 法院秉公支持主张

发布时间:2019-08-20 05:17:15


  一起该赔不赔的交通事故成了没有结果的“马拉松”。事情拖了两年多后,,被告安邦毕节支公司被判赔偿原告224484.33元,原告邓国敏终于舒了一口气。
  
  2007年2月26日,邓国敏向安邦毕节支公司交付了强制保险费4480元、商业保险费12269.05元,合同约定:被保险车辆为原告所有的贵F60550自卸汽车,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23万元,商业第三责任险赔偿限额20万元,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2万元,合同时限为2007年2月27日零时起至2008年2月26日24时止。
  
  投保后,投保车辆于2007年8月15日在纳雍县鬃岭镇丫口田侧翻,邓国敏聘请的驾驶员刘江受伤,车辆损坏。当天,邓向安邦公司报案,公司单位业务员现场出险勘验,但未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定损理赔。2007年8月16日至同月20日,刘江在纳雍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1999.33元。2007年8月26日,调解,邓国敏一次性支付刘江后续治疗费3800元。2007年8月17日,邓委托纳雍县共田汽车中心将受损车辆拖到纳雍县雍熙镇共田汽车中心等待修复。
  
  邓多次要求公司定损赔偿,但公司一直未对车辆定损,车辆一直停放在修理厂得不到及时修理,不能出厂营运。2008年7月23日,邓为了避免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授权修理厂修理该车。邓为此起诉,要求安邦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险、驾驶员座位险赔偿金及相关损失。
  
,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陈洪、陈垒分别到庭参加诉讼。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邓国敏车辆受损修理费、事故施救拖车费、停车待修期间的停车费、医疗费、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评估费等共22448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