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5 08:09:15


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


  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并说明驳回理由及请求复审的期限,并将商标注册申请书及有关附件一并退回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外国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发给其代理人《商标驳回通知书》。
  注册商标申请的驳回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所谓全部驳回,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使用商标的全部指定商品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从而对整个申请予以驳回。所谓部分驳回,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从而驳回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部分驳回的情况下,必然有部分被初步审定。例如,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为“联想”,指定的商品为第9类的电脑、电线、电灯等,由于该商标与他人在电脑上已经注册的“联想”商标相同,则商标局将驳回对电脑上的“联想”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在电灯、电线上初步审定“联想”商标注册申请。对于部分初步审定的,商标局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包括全部驳回或者部分驳回)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申请复审。
  
相关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