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在商标注册、评审程序中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0-01-23 12:26:15


商标注册、评审程序中请求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参见本章中的“商标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参见本编第六章中的“注册商标的撤销”),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相关依据】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