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可以休矣

发布时间:2019-08-08 21:08:15



  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争论,政府当然是毫无疑问地站在支持劳动合同法的一边,而学界几乎是一片反对声。这样的局面就让人很难说话了,如果反对劳动合同法,有为资本代言的嫌疑。如果赞成劳动合同法,更麻烦,会被指为政府的喉舌,更为严重的是,还可能被指为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恶果,而成了好心不办好事的书呆子。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到底会带来什么结果,在短期内是一件争论不清的事情。恰恰是因为2008年发生的事情太多,即使我们看到有些工厂关闭了也好,搬迁了也好,蒸发了也好,我们不能说这一定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原因。难以有证据证明是否其他原因更重要,包括人民币升值、原材料涨价、两税合一、环境保护和土地涨价,等等。有人会说,不管怎么样,劳动力的工资上涨是明显的,这对企业发展是不利的。这又不对了,中国沿海地区的劳动力工资上涨和招工难的现象从2003年、2004年前后就已经开始了,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工资上涨趋势也会出现,这就恐怕不能说劳动力工资的上涨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了。更说不过去的是,如果真的因为劳动合同法而出现了企业倒闭或者搬迁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应该观察到大量的失业才对。但问题是,我们走访了一些企业和政府部门,他们说,并没有出现企业大量解雇员工的现象,相反,倒是招工难的问题仍然持续存在。有一次,我听一个企业家说,最近这些成本冲击让我们意识到,我们的企业原来就有很大的潜力没有发挥出来,这话是非常耐人寻味的。

  那么,为什么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引起了那么多争论?也许这部法的推行的确没有找到一个好的时机,其它的成本推进型的冲击太多,而那些国家的大政方针(比如人民币升值和两税合一)没有什么可以值得拿来说事的,于是,企业就把劳动合同法拿出来当作靶子了。事实上,新的劳动合同法和老的劳动合同法之间没有重大的差别,如果说有差别,也主要是新版的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障更为严格了,同时,企业解雇员工有更明确的补偿要求了。即使是对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也有各种灵活性。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员工不得主动放弃签合同,以及不参加社会保障。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实际上还是有不少选择主动放弃的,这点必须注意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首先是方向性的,对于劳工权益的保护并不是错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宁愿不参加社会保障,同时获得更多现金收入的人来说,也应该为劳动力市场保持适当的灵活性。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之一就与执行有关,最终,一部法的影响还是要看其实际的执行。因为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间还比较短,有些效应还看不出来,于是有经济学家拿出了印度的例子。在印度,从1950年代开始推行了旨在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来自伦敦经济学院的研究发现,在那些更为有力地保护了劳工权益的邦,投资、就业、生产率和产出都受到了负面的影响,甚至还增加了城市贫困。论文声称,“旨在平衡资本和劳动力的力量的努力可能以伤害穷人的结果而告终。”国内引用这项研究的学者很少提到在印度相关法案到底有多么有力。最近中信出版社的一本爱德华·卢斯写的《不顾诸神:现代印度的奇怪崛起》中记述了一些有关劳工保护的故事,其中说到了公务员即使不去上班也没人能解雇他的现象,还提到了一个企业,它解雇了一个酒鬼,结果引来了酒鬼的起诉,企业花了15年才打赢官司。这样的劳工保护恐怕就不是在“平衡”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力量了,而是已经过于严重地“倾斜”到了劳动这一边。我在印度访问的时候,印度的劳动问题专家曾经告诉我,他们也正在试图改革过于僵化的劳动力市场。

  事实上,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到底会带来什么结果,在理论上是一件争论不清的事情。反对者认为,这部法的实施将加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且使得劳动关系变得僵化,从而对生产形成负面冲击。2008年,中国面临的冲击已经够多了,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简直就是雪上加霜。赞成劳动合同法的一方给出的理由主要是长期的,特别是,当劳动权益得到更好保护的时候,可以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并以此带动消费,改变中国长期以来过于依赖低廉的劳动成本,过于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的经济增长方式。强调劳动合同法的负面效应的论点基本上是静态的,也就是说,给定劳动力需求,劳动成本的上升,一定会导致劳动需求减少和失业增加。但是,在长期还有个可能性,如果劳动者实际收入的上升真地缓解了收入差距,并且增加了社会总需求的话,那么,相应地,劳动需求也可以增加,那么,劳动合同法在长期里就完全可能是有利于就业和经济增长的。

  类似这样的争论继续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原因就在于,在理论上,上述两方面的观点都是说得通的,但一谈到证据,就麻烦了。我们没有证据来说明究竟是长期的正效应大,还是累积起来的短期的负效应大。两个效应的比较取决于一系列的参数,而其中的关键是两个参数:第一是通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以为收入差距的缓解起到多大的作用;第二是,收入差距的缓解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经济增长。关于第一点,事实并不太清楚,关于第二点,还是有些证据的,我们的研究发现,如果城乡收入差距之比缩小1,经济增长大约可以提高3.8个百分点左右。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如果是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资本相对稀缺,这时,收入差距不会是特别重要的问题,资本拥有者分得的收入更多,还将有利于资本积累。但是,当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时候,资本的稀缺程度得到缓解,而劳动的稀缺程度则相对提高,这时,收入差距的缓解就更有利于普通劳动者投资于教育,对经济的持续增长有利。对于特定的区域(比如说一个城市)而言,当其经济发展进入到后工业化阶段的时候,收入的适度均等就显得更为重要了,因为服务业的需求主要来自于本地,这时,如果当地的收入差距太大,就会限制其服务业的需求,使经济增长速度受到负面影响。所以,在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地区,保持地方政府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力度的合理的灵活性是必要的,但这应该建立在劳动者的选择的基础上。

  我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评论说完了,尽管这篇文章也是为媒体写的,但我仍然要提醒读者,媒体上说的事需要进一步的求证。经济学家所预测的大量的失业和工厂关闭并不一定已经发生了,那些广为流传的分析忽视了中国企业对劳动成本的消化能力,也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法可能存在的正面效应。在经验意义上,我虽然有证据说明控制收入差距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增长,但我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效果究竟如何。我只能说,以我点滴的走访和观察,至少在过去的半年里,在江浙一带形成的负面影响是有限的,受影响的主要是没有遵守老的合同法的,并且利润已经非常薄,无法消化哪怕再多一点劳动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果这样的企业真的仍然是解决就业问题所需要的,而且这种需求是在逐渐出现劳动力短缺的当代中国,那么,劳动合同法需要的也只是一些执行上的灵活性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