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9-10-29 13:20:15


(一)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健康安全须依法受到保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所必需的场所、设备、工具及用品等劳动保护和条件,这是其法定义务及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国家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命健康,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否则劳动者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基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没有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没有按照工资的1.5倍、2倍或3倍支付加班工资;
(4)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工资。
在上述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均有权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患病、工伤伤残、年老等导致生活困难时,从保险基金获得经济救助的一种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有依法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及为本单位劳动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我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缴交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该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需缴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其中劳动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然而在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通过劳动者自愿书写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书”来规避责任,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既体现用人单位所享有的权利,也体现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有严格的要求。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符合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公告程序。再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即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8条以及《劳动合同法》26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故意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属于违反了法律所禁止的法定情形。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劳动者来认定,而应当由法定机构来确认。《劳动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者如果要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应当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经确认之后,如果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失,还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可能对劳动者的人身生命和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授予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的非法用工行为,切实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复杂,而且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执行过程中,会不断有新问题及新情况发生,国家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同时也为了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重复和遗漏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约定劳动者入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均属于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用人单位因上述(6)(7)(8)三种情形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因(1)(2)(3)(4)(5)(9)(10)(11)八种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