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账 不影响债权人向原夫妻要钱

发布时间:2019-08-18 20:30:15



案例:
2006年12月21日,管先生夫妻俩因购买房屋向王女士借款26万元,并由管先生出具了欠条一张。2007年4月24日,管先生夫妻俩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全归妻子所有,26万元债务由管先生负担。但后来管先生失去了工作,也没有其他财产,故无力偿还原告的26万元借款。,要求二被告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对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管先生的前妻认为26万元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由管先生来承担,故不同意对26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判决原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
本案中,管先生虽以其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6万元,但该笔借款已用于购置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故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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