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因不合法而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0 11:16:15



王先生与刘女士原本是夫妻,2008年,王先生有外遇被其妻子刘女士发现,双方最终没能化解矛盾,进而打算协议离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因为儿子才1周岁,所以双方约定儿子由刘女士抚养,但同时,刘女士提出禁止王先生今后探望儿子,否则就不同意离婚。王先生为了急于结束这段婚姻而被迫同意并签字,二人于2008年6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后没多久,王先生就因为想念儿子而多次打电话给刘女士,请求其让自己见见孩子,但都被刘女士拒绝。王先生为此万分后悔,责怪自己不应该草率答应刘女士的要求而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在网上找到本律师并当面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凭多年的办案经验,本律师初步判断该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违法的,进而建议王先生通过诉讼废除该项约定并重新确定探望权的内容。2009年3月,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参与了该案的审理。在法庭上,本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有关王先生放弃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该约定直接侵犯了离婚子女的权益,而子女在双方离婚的问题上是无辜的,其所享有的权利不能作为他人协商谈判的砝码,更不能被他人包括自己的父母所剥夺。而该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无疑是对子女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最终,,调解,双方重新确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规定王先生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子女一次,案件至此圆满结束。
该案的起因是由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不要将非法的条件作为谈判的砝码,。本律师所遇到的有关行使探望权而产生纠纷的案子不在少数,有的当事人甚至会以拒绝支付抚养费而作为对抗手段。该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给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作为探望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因无法行使探望权而抵消后者。北京离婚律师建议遇到类似问题的当事人理智面对,合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