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意见引发不良后果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5 12:58:15


技术咨询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受托人)为另一方(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受托人提供的技术意见或者报告引发了不良后果,那么这种责任该由哪方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9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得知,合同法是分三种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一、如果因为委托人的故意或过失,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支持,那么由此造成受托人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等不良后果,应当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二、如果因为受托人的原因,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合格的咨询意见,受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以上两种情况都易分清责任,但是当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采纳和实施受托方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后,如果出现一些不良后果,这种风险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对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方按照受托方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其原因在于:

(1)这是由咨询报告所固有的可选择性所决定的。由于种种原因技术咨询的结果本身会受到各种不确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带有风险性,因此咨询报告具有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如果债务人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应对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

 (2)这是由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应尽的不同职责决定的。受托方在合同中只是一个进行独立思考,向委托方提出建议的人,而委托方则应对这一参谋性建议进行及时评价和分析并作出选择。委托方最终是否在其工作中采纳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意见或建议,抑或是采纳了该建议后造成了某种不良后果,受托方都没理由承担责任。

  在实践工作中,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问题往往是比较复杂的,对于不同类型的咨询工作,人们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处理咨询风险责任承担的方式,而合同法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所以姚律师在此建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签订技术咨询合同时都应当首先斟酌自己的工作性质风险的程度,取得报酬的多少以及对咨询报告的自信程度等因素,在合同中约定承担咨询报告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