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未经登记或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技术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02-19 23:22:1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登记。该办法第5条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 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该办法第6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不是国家对当事人规定的一种强制行为,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技术合同都要到技术合同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技术合同进行登记或备案,目的在于加强对技术合同的管理,并从信贷、税收、奖励等方面给技术合同当事人以优惠。合同成立后是否进行登记或备案,并不是合同效力的判断依据,也不是技术合同成立的条件。未进行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