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集团承揽合同案

发布时间:2020-01-28 09:15:15


  石油集团承揽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

  承揽合同性质的认定及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归责

  [案情]

  原告诉称:被告热电厂将维修厂房的刮白工程承包给被告李xx的维修队,2005年9月10日李xx雇佣原告等8人刮白,每平方米劳务费3元,面积6000平方米,原告于2005年10月3日14时许在施工过程中从7米高的铝合金梯子掉下摔伤,经医院抢救治治疗后,现全身瘫痪,经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李xx与被告热电厂签订的基建维修合同因被告李xx无资质,被告热电厂又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无效,原告与李xx签订的刮白合同因被告李xx不具备资格而无效,故该合同为雇佣合同。三被告没有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156,660.20元。

  被告李xx辩称,2005年8月31日被告李xx与被告热电厂签订了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厂外委项目安装环保合同,于2005年9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基建维修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李xx与原告签订《刮白合同》将主厂房刮白工作交由原告完成,合同约定每平方米3元,面积6000平方米,由原告包工包料,并约定原告方自行解决安全问题,故双方是的刮白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原告作为承揽人因完成承揽工作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无权向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李xx主张侵权赔偿,且原告素有饮酒恶习,出事当天中午,原告饮酒过量,神志不清,操作失误,导致事故发生,全部过错责任在原告,被告李xx并无过错也非受益人。原告与被告李xx是自愿签订的刮白合同,属于有偿承揽,公平合同,不存在受益问题。故被告李xx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告的住院营养费、伤残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金无法法律依据,误工和交通费过高。被告李xx为抢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7835元应当返还。

  被告热电厂未答辩。

  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是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或劳动争议案件,而绝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本案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的用人单位在施工时不搭跳板,也不设防护网,冒险作业,原告对此听之任之,才导致这起工伤事故发生,应负重大过失责任,至少应当承担20%以上的事故责任,假设本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由44万增加到115万元其中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也有适用赔偿标准方面的错误,。也有适用赔偿标准方面的错误,还有缺乏证据支持的问题。原告作为农村居民却主张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是违法的,原告的12项请求多数违法和使有标准错误,原告依法应当获得的赔偿金为28.4万元,总之,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原告的用人单位,依法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查质证,双方当事人以下列事实无异议,2005年9月9日被告李xx与被告热电厂签订了《基建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热电厂主厂房6000平方米其他楼房11200平方米的刮白工程交由被告李xx完成,并约定未经被告热电厂同意,被告李xx擅自将工程转包他人,则被告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主张违约金,2005年9月10日,被告李xx将主厂房6000平方米刮白工程未经被告热电厂同意转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刮白合同》,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3元,合同有效期30天,2005年10月3日14时许,原告在刮白过程中,不慎从铝合金梯子上掉下摔伤,原告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被告李xx为原告垫付医药费7835元,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确认陈述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签订的刮白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承揽合同,但是原告明知在7米高铝合金梯子上刮白有可能掉下来摔伤的危险,且利用此梯刮白,导致从梯子上掉下摔伤负主要责任,被告李xx擅自将刮白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告,导致原告摔伤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吉林油田热电厂对原告的选任和安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未进行审查和安全检查,导致原告摔伤,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热电厂系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主体资格,被告热电厂与被告李xx签订合同的行为被告吉林石油予以认可,被告李xx系个体户。(系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建筑安装维修队的业主)经营范围的劳务服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凭,被告李xx与被告吉林油田热电厂代表吉林油田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定要件,故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原告与被告李xx之间签订之间签订“刮白合同”被告热电厂与被告李xx签订基建维修合同,有两份合同书为凭,故当事人之间系合同关系,而非工伤事故,被告吉林油田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xx将刮白工程转包给原告,被告热电厂未行使解除权,被告李xx与原告签订了刮白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要件,应认定承揽合同,原告系按每平方米3元(含0.5元涂料款)的价格承包了刮白工程,刮板安全带等设备自备,原告酒后高空作业,有证人及原告提供录音资料为凭,原告明知在7米高铝合金梯子掉下来摔伤的危险,且在利用此梯刮白,导致从梯子掉下来摔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李xx擅自将刮白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告,导致原告摔伤应负次要责任,被告吉林油田热电厂对原告的选任和安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未进行审查和安全检查,导致原告摔伤,故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热电厂是被告吉林油田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被告热电厂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