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未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02 16:08:15


  虹桥七村一李姓租户来电询问,其于2007年7月20日向房东租赁一套房屋居住,租赁期限为2年,因其在附近打工,小孩也就近在读小学,租赁到期后,其想和房东继续签订合同,可房东可能是出于其他考虑,迟迟不和他签订合同,但同时又每月向他收取租金,李姓租户总感到心里不踏实,其询问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答:首先这是一个以房屋为标的的租赁合同,所谓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是经双方签字明确的,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是合法成立有效的。

  就本案情形,租赁合同期满后合同还是否有效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考虑到承租人搬迁或者另寻房屋需要一定的合理时间,对于出租人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在本案中,李姓租户考虑到其居住的方便性、稳定性和小孩的就读问题,应积极主动地和房东进行沟通,在不影响房东利益的情况下,尽量地取得房东的理解,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以免房东随时解除合同给其生活和小孩上学带来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