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可随时解除吗

发布时间:2019-08-16 02:30:15


  秦律师:你好!

  2006年10月,我与陈某签订了一个租赁合同,我租用陈某在某学校附近的一个门面做生意,约定租期两年,按季度支付租金。2008年10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对是否续租都没有协商。但我还是按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向陈某缴纳租金。到了今年的四月,陈某找到我,说由于他下岗了,自己要用该门面开餐馆,要求我在六月底腾出门面。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陈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熊女士

  熊女士:你好!

  来信收悉。你们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解除。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租赁形式。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租赁形式,它包括确定的不定期租赁和推定的不定期租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推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形式:一、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三、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双方补充协议、或按合同其他条款以及习惯等方式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根据你的来信分析,你这种情况属于上述的第二种不定期租赁形式,因此陈某在4月份通知你,要求你在6月底腾出门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