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变更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8-11 18:33:15


出租人变更权的限制

  所谓出租人变更权的限制,是指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随意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的内容。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两个合同在效力上相互交错,并且归根到底融资租赁合同是三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上述两个合同中其中一个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往往会对另一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并且,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质,出租人往往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而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及标的物对承租人意义重大,如果随意变更,很可能导致承租人因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正常的使用收益而浪费所融通的资金。为了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供货人或租赁物的,当租赁物质量、数量等存在问题,在对供货人索赔不着或不足时,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第二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