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7 14:07:15


租赁物的改善或者增设设施的处理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设施。在租赁关系期满后,对租赁物改善或者增设设施所增价值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承租人可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请求权。承租人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如果改善行为或者增设他物行为符合租赁物的用途,则构成添附;如果改善行为或增设他物的行为不符合租赁物的用途,则构成侵权,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