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已抵押的租赁物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12 02:44:15


  1997年11月,甲公司将其拥有所有权的某商铺抵押给某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6月,甲公司将上述已抵押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2008年,作为抵押权人的某银行以法定程序通过拍卖该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丙竞买购得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12月,丙以该房产属先押后租、,请求判令甲、乙双方于2007年6月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乙公司则认为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但合同对丙无约束力,丙无需再履行该租赁合同。

  【法官说法】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如果该租赁物在租赁前已被抵押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抵押权实现后受让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由于该房产在出租前已抵押给银行,银行通过拍卖实现抵押权后,丙作为房产的受让人,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丙无须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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