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转让房屋逃避债务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6 01:09:15


         低价转让房屋逃避债务案例

  近日,,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徐小东(化名)与被告徐小明(化名)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006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06)射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徐小东婚姻准予离异;共同财产部分座落在某地三层楼房1幢归被告徐小东所有,被告徐小东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马某人民币6.5万元。同年6月2日,被告徐小东与其弟被告徐小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房屋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徐小明。嗣后,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原告马某在被告徐小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5.5万元义务时,向本院申请执行,被告徐小东仍未给付。原告马某具状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徐小东与被告徐小明的房屋买卖协议。

  原告马某与被告徐小东在离婚时对共有房屋的认可价值为15万元。

:被告徐小东将其房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给被告徐小明,房屋出售后又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既显失公正,又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