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房产设立多个抵押权 有登记效力可优先

发布时间:2019-11-21 05:49:15


一个房产设立多个抵押权 有登记效力可优先

张某有楼房一幢,当时估价100万元。为了经营需要,张某先后以该楼房作为抵押,分别向甲、乙两家银行各借款50万元。张某在与甲银行设立抵押权时进行了登记,而与乙银行设立的抵押权并未登记。后两份债权都快要到期时,该房屋按市场估价80万元。、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乙银行受偿,原告甲银行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本案中,张某与甲、乙银行分别订立了抵押合同,但只与甲银行设立的抵押权进行了房屋登记手续,而与乙银行设立的抵押权并未进行房屋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故甲银行的诉请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