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定安居型商品房十年可获得产权

发布时间:2019-08-20 20:36:15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买安居型商品房者,在签订买卖合同十年后,才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按照《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在总量上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60%。安居房的最高售价不超过同期同区域同类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70%,最大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同时,安居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也可向深圳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回购。但须具备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户籍迁出本市四种条件之一。

  自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不超过十年(含十年)的,回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十年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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