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应该对超面积的范围作出要求

发布时间:2019-08-14 01:04:15


  面积误差不作明确限定

  早在2006年,家住南宁华西路附近的罗女士为配合拆迁,与开发商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她现住的房屋拆除后,面积按1∶1比例安置新房,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误差面积按市场价互相结清差价。2009年9月,开发商正式交房,但她却得知,这套房屋面积为92平方米,比协议中规定的多出了12平方米。她赶忙拿出协议细看,这才明白协议中没有对超面积的范围作出要求。

  由于罗女士家中经济紧张,购买这多出的12平方米需要5万元,使得她不得不东奔西走借钱买房。她对记者表示,由于当初看不懂协议,就草草签字,造成现在的进退不得。

  业内人士谭先生表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面积与合同有误差的,如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一旦误差超出3%,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还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罗女士表示,由于该地段目前房价(6500元/平方米)比协议约定(3年前价格为4200元/平方米)的价格涨了不少,所以还是买下这12平方米。“幸亏房价上涨了,如果是下跌了,要我按当时价格买,那我肯定承受不了。”

  律师提醒各位购房者,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于面积误差的范围及其处罚方法一定要明确,这样才能避免遭遇“强买强卖”时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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