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签“阴阳合同” 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9-08-15 06:19:15


  二手房交易中签订“阴阳合同”已是公开的秘密,成为业内熟知的“潜规则”。这种报低价避税的方式,对买家和中介人员都有一定的风险。不久前,就有中介签订“阴阳合同”遭举报后,被房管部门处罚。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20日,陈某欲改善居住环境,遂委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朋友肖某寻找房源。在肖某几番介绍下,陈某看中业主李某位于天河区的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了交易内容,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200万元,全部的交易税费由陈某承担,且《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网签)由肖某任职的中介公司在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上制作。

  事后,陈某为减少交易税费,与肖某多次协商,将网签上的成交价格修改为180万元。肖某碍于情面,最终予以同意。在办理递件时,李某准备在网签上签名,发现成交价格被修改为180万元,遂向肖某提出质疑。肖某表示陈某为减少交易税费,提出修改成交价格,但并不影响李某收取200万元房款。李某拒绝在网签上签名,并将肖某及其任职的中介公司擅自变更网签内容的行为向房屋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经调查,肖某及其任职的中介公司协助买家陈某虚报房屋成交价格。最终,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37条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对肖某及该中介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负责人说理: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查看存量房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资料,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如实、准确填写房屋权属情况、存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条件、存量房买卖当事人的协商结果等。”,以及第15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变更或者解除该合同的,应当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然后由签订合同的签约服务点或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合同的手续。”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引导买卖双方依法交易。本案中,肖某及其任职的中介公司在未经业主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协助买家陈某变更网签内容,以报低成交价格的方式企图逃税,最终受到处分。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提醒,以报低成交价格的方式逃税,或者以报高成交价格的方式骗取贷款,不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而且涉嫌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如实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办理网签手续,并提醒双方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擅自变更网签内容,不得怂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报低楼价偷漏税或报高楼价套取银行资金的“阴阳合同”。若要变更或撤下网签的,需买卖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买卖双方存在争议的,应依据生效的裁决文书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