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建筑公司诉古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5:23:15


  1995 年10 月12 日,古远公司与Z建筑公司正式签订了《古远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确定了Z 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范围为全部土建和配套工程,具体包括:地基处理、主体结构工程、配套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部分装修工程;工期从1995 年9 月1 日至1997 年5 月30 日,总天数638 天;工程造价预算为39000 万元,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

  Z 建筑公司为了表示“诚意”,为古远公司打出了“优惠”价格:“古远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工程”虽与Z 建筑公司所在的京城距千里之遥,但Z 建筑公司不计取调迁费,按短途标准向古远公司收费; Z 建筑公司的资质等级为一级,但在这个工程项目中降低收费标准,按全民二级企业取费;古远公司资金紧张,Z 建筑公司出钱垫资施工主体结构地下三层、地上两层。古远公司认为工期比较紧,为确保Z 公司按质按期完成工程,除了支付工程款外,情愿向Z 建筑公司支付860 万元工期奖。合同中规定了工期奖分段支付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桩基工程完成后,支付款额40 万元;工程达到地上两层后,支付款额130 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260 万元;装饰工程完工后,支付130 万元;全部工程竣工后,支付300 万元。如果本工程被评为优良工程,古远公司再奖励Z 建筑公司300 万元。

  双方还约定了工程款拨付的方式:古远公司在Z 建筑公司完成地面工程两层后按月支付进度款,主体工程完工后,由古远公司支付Z建筑公司垫资总额的50 % ,余下的50 %在工程竣工时,一次性支付给Z 建筑公司。

  1995 年7 月28 日Z 建筑公司即入场开始工程桩的施工。Z 建筑公司施工期间,一切都按照合同的预定如期进行,只是由于古远公司对设计图纸进行了调整——大厦由酒店改为写字楼,加上周围居民动迁拖延等因素的影响,使1997 年6 月3 日完工的主体(即土建) 工程,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半年。而更出乎Z 建筑公司意料的是公司进账的工程进度款数额不足,古远公司并没有严格依照合同上的约定每月全额支付。

  1998 年4 月17 日,Z 建筑公司分别向古远公司和有关监理单位提交了《古远国际贸易中心大厦建设工程土建部分结算书》,确定工程总造价为24612 万元,希望尽快结清这项工程的费用。10 天后,Z 建筑公司又向古远公司发出《工程款催讨通知》,要求古远公司全额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同月29 日,监理公司召集Z建筑公司、古远公司及监理单位三方开会,研究Z 建筑公司承包主体工程部分的结算问题,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最后形成决定,“三方依据施工合同、图纸、定额,以尊重事实的原则,尽力使结算工作提前完成。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分歧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确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谁有问题,谁向定额站打报告,最后以定额站批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