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巨额代理费引发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8 09:53:15


  一起起诉标的为384万余元的案件,胜诉标的仅为45万余元,而律师事务所收取的代理费就达38万余元,占胜诉标的的85%。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有何依据,是否合理?7月6日,,该院对这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应按胜诉标的的10%收取代理费,即收取4万余元。

  合同理解出现争议

  2007年,本案被告王成因与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在王成所陈述的诉讼主体、案件事实及诉讼时效均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所可确保本案胜诉;诉讼费由王成支付,在诉讼阶段先行向我所支付2万元前期费用,在执行阶段先行向我所支付5万元前期费用。我所的代理费为本案诉讼标的的10%(包括诉讼与执行阶段)。代理费先不支付,待执行到执行标的的80%时一次性付清,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可折抵代理费。”

  王成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2万元前期费用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垫付费用22万余元、偿付利息96万余元,合计384万余元。

  乌市中院于2008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王成服务费35万余元、支付利息10万余元,合计45万余元。该律师事务所接到判决后提起上诉,乌市中院向该所开具了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因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乌市中院按撤回上诉处理。2009年7月,律师事务所代王成向乌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案款45万余元已执行到位。

  案件执行完毕后,王成未按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经多次催要无果,。

  对此,王成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当时律师事务所承诺可以胜诉,自己才同意委托该所代理诉讼,自己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风险代理,代理方案中的“诉讼标的”是指胜诉标的,而不是起诉标的,代理费应按胜诉标的即45万余元的10%计算。

  代理费按胜诉标的收取

,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行为应认定为风险代理,原因如下:首先,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制定我区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通知的文件记载,以普通收费比例计算一审、二审执行代理费,其比例最高不会超过标的的8%,而本案10%的收费比例明显高于我区现行标准,与普通收费比例不符;其次,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方案中承诺“确保案件胜诉及执行到位”,这符合风险代理的特征;此外,代理方案约定代理费在执行阶段支付也符合风险代理的特征,而普通代理是在签订代理合同后即支付代理费。

  据此,、结合原、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参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同时根据风险代理合同的交易习惯,于6月14日作出判决,确认代理方案中“诉讼标的的10%”其含义是“胜诉标的的10%”,律师事务所按起诉标的的10%计算代理费不符合协议规定,扣除王成已支付的2万元,其只需向律师事务所给付2万余元代理费。一审判决作出后,律师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